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戊○○
己○○被告丙○○
丁○○乙○○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簡字第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