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文君

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秀香

被告 顏德新

顏兆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84萬0,368元及美金8萬9,424.80元,及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德魯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29日、107年11月23日、107年8月30日邀同被告顏秀香、顏德新、顏兆鑫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顏秀香、顏德新、顏兆鑫於新臺幣(下同)2億元之限額內,就被告海德魯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均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海德魯公司於112年4月13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後,於112年8月8日起陸續委請原告開發國內不可撤銷期信用狀共20筆,金額共計5,349萬1,750元;復於112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共2筆,金額共計1,000萬元,其每筆墊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海德魯公司自113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海德魯公司尚積欠借款本金6,284萬0,3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海德魯公司又於112年11月8日向原告申貸外幣借款1筆,金額為美金12萬6,335.22元,其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海德魯公司自113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海德魯公司尚積欠借款美金8萬9,424.8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綜上,被告海德魯公司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共新臺幣6,284萬0,368元、美金8萬9,424.80元,及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顏秀香、顏德新、顏兆鑫均為被告海德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借款明細表、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國內信用狀授信記錄表、匯票暨匯票付款申請書、統一發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表、外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3頁、第275至27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

  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

  27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顏秀香、顏德新、顏兆鑫

  為被告海德魯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

  被告海德魯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海德魯公司尚欠如主

  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許馨云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之原因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備註

年息

起迄日

(民國)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借據

2,500,000

2,479,525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1日

113年12月1日

2

借據

7,500,000

7,438,577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1日

113年12月1日

3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94,623

1,994,623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10日

113年11月7日

4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4,164,736

4,164,736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17日

113年11月7日

5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8,300,000

8,300,000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7日

6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927,427

357,943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21日

113年11月7日

7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3,872,572

3,872,572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8月8日

113年11月7日

8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878,461

1,878,461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7日

113年11月7日

9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723,609

723,609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12日

113年11月7日

10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544,256

1,544,256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7日

11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46,067

1,946,067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8月16日

113年11月7日

12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880,914

1,880,914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8月21日

113年11月7日

13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04,216

1,904,216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6日

113年11月7日

14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509,669

1,509,669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7日

15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882,907

1,882,907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7日

113年11月7日

16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86,669

1,986,669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19日

113年11月7日

17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39,795

1,939,795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9月25日

113年11月7日

18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93,244

1,993,244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日

113年11月7日

19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3,979,029

3,979,029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7日

20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800,000

800,000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0月27日

113年11月7日

21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8,271,736

8,271,736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3日

113年11月7日

22

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1,991,820

1,991,820

3.615%

自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7月8日至114年1月7日止

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3日

113年11月7日

合 計

63,491,750

62,840,368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之原因

借款金額

(美金)

借款餘額

(美金)

利 息

違 約 金

借款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備註

年息

起迄日

(民國)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1

借據

126,335.22

89,424.80

7.51797%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3日至114年5月2日止

自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年11月8日

113年11月7日

合計

126,335.22

89,4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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