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00號聲請人胡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本件出售被繼承人 喻仲仙 遺產之目的。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