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重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重利│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5條│刑法第305條│├───────┼─────────────┼─────────────┤│犯罪日期│95年3月29日│95年3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8566│8566│├───┼───┼─────────────┼─────────────┤││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3405│3405││├─┼─┼─────────────┼─────────────┤│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1│11│││期├─┼─────────────┼─────────────┤│││日│30│3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6│96││確│案├─┼─────────────┼─────────────┤│││字│臺上│臺上││定│號├─┼─────────────┼─────────────┤│││號│571│571││判├─┼─┼─────────────┼─────────────┤││確│年│96│96││決│定├─┼─────────────┼─────────────┤││日│月│1│1│││期├─┼─────────────┼─────────────┤│││日│25│25│├───┴─┴─┼─────────────┼─────────────┤│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