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冠之 羈押撤銷,並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柒日起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冠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同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院借撥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科紀錄表乙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26日士檢朝 執丁
103執再助64字第012859號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宜借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執行他案,被告業於104年2月17日發監執行,此有指揮書影本乙份附卷可稽,是其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揆諸前揭規定應即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翰章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