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健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1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一)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⒉驗前毛重1.1496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驗前淨重0.9416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1公克,驗餘淨重0.939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360號第38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編號二)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⒉驗前毛重0.393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驗前淨重0.1813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1790公克。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