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20號聲請人 劉蘭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劉松齊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3之2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劉松齊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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