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債 務 人 黃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本金伍萬壹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10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政達於90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3年6月底尚積欠債權人56,417元未為清償(含手
續費2,490元、消費款4,200元、預借現金47,180元、已到期之利息1,847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51,380元自10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