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債權人 吳國忠 債務人 戴永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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