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5、11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啟弘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逸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本院所整理之兩造財產狀況,查明並陳報其等於法定夫妻財產關係消滅時,各自之婚後財產(含資產、負債)明細。
理由
一、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第19
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第245條亦有規定。此等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兩造均起訴或反請求對造應給付夫妻賸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惟因此部分賸餘財產之差額應俟計算後始得予核計等語。是認有命兩造陳報各自婚後財產必要。為免訴訟遲延,茲定相當期間命兩造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具狀陳報、補充之,尤其李啟弘此部分之聲明僅有「陳逸珍應支付李啟弘依民法第1030條之1、2項規定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並未具體聲明陳逸珍應支付李啟弘若干金額?殊不明確、並予以補正,兩造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毓青**附件:兩造於民國89年1月22日結婚,李啟弘108年1月2日訴請離婚,兩造於108年3月19日和解離婚。
一、李啟弘主張:(108婚29卷第139頁)
(一)李啟弘部分:
1、婚後積極財產:
1.兆豐銀行存款①00000000000帳號存款23,529元。
②00000000000帳號存款17,620元。
2.全球人壽儲蓄型保險保單價值見函查結果。
3.BMW汽車(車號000-0000)請鑑價。
2、婚後消極財產:
1.遠東商銀房貸及信貸共550萬元。
2.渣打銀行信貸100萬元。
3.土地銀行貸款10萬元。
3、陳逸珍主張有誤:
1.竹市○○段○○○○○號土地及8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是102年8月因繼承自父親之遺產,非可列為婚後財產。
2.108年1月2日李啟弘名下已無股票。
(二)陳逸珍部分:
1、婚後積極財產:陳逸珍在兆豐有新的帳戶,應再為確認。(陳逸珍否認在該銀行有變更薪資帳戶之情形)
2、婚後消極財產:
1.臺灣中小企銀貸款40萬元。
2.華南銀行貸款:李啟弘108年1月2日起訴時,陳逸珍尚未向該銀行借款。
二、陳逸珍主張:(李啟弘應給付1,626,720元)
(一)陳逸珍部分:(108婚53號卷第27頁)
1、婚後積極財產:
1.兆豐銀行存款17,467元。
2.馬自達汽車(車號000-0000)價值1萬元。
2、婚後消極財產:
1.臺灣中小企銀貸款80萬元。
2.華南銀行貸款30萬元。
(二)李啟弘部分:
1、婚後財產:
1.新竹市○○段○○○○○號土地及89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
2.兆豐銀行存款□元。
3.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存款□元。
4.全球人壽儲蓄型保險保單價值□元。
5.BMW汽車(車號000-0000)□元。
6.台灣苯乙烯公司股票60萬股□元。
7.中鋼股票1萬股□元。
8.宏總建設股票5400股□元。
9.中國 信託 股票1390股□元。
三、本院查詢結果:
(一)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李啟弘(108婚53卷第329頁等)
1.新台幣19,480元。
2.人民幣11.22元(折算為新台幣50.3元……
陳逸珍是否同意此折算匯率及金額?)
3.美金9.26元(折算為新台幣285.07元?)?該卷第331頁用途不明?
(二)遠東商銀:李啟弘有4筆貸款,於108年1月2日之餘額分別為1,540,462元、81,545元、1,096,440元、2,459,987元,總計5,178,434元。
(三)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李啟弘在108年1月2日之解約金如下
1.全球人壽終身壽險768元。
2.全球人壽鑫美利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美金28,497元。
3.國華人壽添福增額終身壽險(甲型)31,961元。
4.國華人壽添福增額終身壽險(甲型)862,949元。
(四)台灣中小企銀:陳逸珍108年1月2日貸款餘額410,415元。
四、請就本院所整理之兩造財產狀況予以核對、補充,另就疑點、付之闕如處予以說明、更正或補充。
五、如有相互同意折算新臺幣之價值、實價登錄、或聲請鑑定,請儘速提出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