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36號原告 林祐生 被告 廖家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家逸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