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宏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宏傑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3月0日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102年2月27日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再於102年5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7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102年10月11日經本院以102年審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2年11月11日確定;上揭二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2年7月1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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