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店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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