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蔡慧君 被告 張聖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5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