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陳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通路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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