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47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非以債務人收受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97號執行命令後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命令辦理為據。惟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未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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