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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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林秀娟 告訴代理人 鄧智勇 律師附民被告 歐志忠
邱柏昇 大桃園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歐志忠附民被告 李佳暐
益全起重行即 張文鶯
昇全起重行即 李汪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易第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高健祐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