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莊心雅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5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應於庭期前陳報:聲請宣告無效之本票其發票日為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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