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1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曾郁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文龍王麗華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