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黃秋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告 侯朝貴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侯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起算日為自民國113年6月24日民事準備書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日起,故原告應具狀提出各被告收受上開書狀繕本之郵件回執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