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告 黃秋虎

黃永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告 侯朝貴

侯藍富美

侯鳳真

侯朝南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侯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起算日為自民國113年6月24日民事準備書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日起,故原告應具狀提出各被告收受上開書狀繕本之郵件回執到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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