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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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潘木村 附民原告 殷其翊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附民被告 袁禎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