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張德榮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 林耀良 訴訟代理人 林肇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