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怡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立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其請求並非以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