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
原告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立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