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09號

原告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立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