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白金漢宮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東孟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 陳達平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80,7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就另一被告 何本源 部分,待其刑事案件審理時,始一併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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