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告 盧山
周銜治 馮致寬 陸金宗 丁德北 張瑞琴 王文龍 陳彥騰 陳志鳴 羅溪漢 游淑玲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盧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㈡原告周銜治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46,6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㈢原告馮致寬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39,9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㈣原告陸金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4,9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㈤原告丁德北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2,7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㈥原告張瑞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9,11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㈦原告王文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8,1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㈧原告陳彥騰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30,3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㈨原告陳志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㈩原告羅溪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游淑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18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 第五庭 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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