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53號上訴人 張一凡 被上訴人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王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5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陳幽蘭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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