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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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又15日,其後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05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