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被告 張金福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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