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15號
原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被告 張金福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