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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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0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何謝双妹
何榮煌 何月妹 何月秋 何月鳳 何秀蘭 何秀貞 何益菁 何秀廷 何誌桓 何美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 何興生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份市○○里○○鄰○○街○○○號)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2月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何興生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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