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對人何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22時2分許,受理何觀死亡案件,在其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租屋處,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何觀之子 何家駿 於113年11月28日2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租屋處內,發現何觀死亡,警方獲報到場後在現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警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師相驗後,認死亡原因係循環功能障礙致心肺功能衰竭,無他殺嫌疑,以113年度相字第2392號案件報結,並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准予備查在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書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4年2月4日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3份在卷足憑,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亦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綜上,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1593公克
驗餘淨重:0.1560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233號
2
吸食器(燈泡)1個
114年度保管字第1214號
3
藥鏟1支
114年度保管字第1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