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對人何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22時2分許,受理何觀死亡案件,在其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租屋處,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何觀之子 何家駿 於113年11月28日2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租屋處內,發現何觀死亡,警方獲報到場後在現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警報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師相驗後,認死亡原因係循環功能障礙致心肺功能衰竭,無他殺嫌疑,以113年度相字第2392號案件報結,並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准予備查在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報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書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4年2月4日出具之成份鑑定報告3份在卷足憑,堪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亦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綜上,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1593公克

驗餘淨重:0.1560公克

114年度安保字第233號

2

吸食器(燈泡)1個

114年度保管字第1214號

 

3

藥鏟1支

114年度保管字第1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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