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盟展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戊○○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