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美芍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至德 之法定繼承人間遷讓房
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被繼承人黃至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後附證物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