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59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貳伍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驗餘淨重零點陸壹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986號被告鄭志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本院按合計淨重1.226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259公克)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瓶(本院按淨重0.6124公克、驗餘淨重
0.6105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民國105年7月11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附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6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5年12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9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合計淨重1.2266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2259公克)及透明結晶1瓶(淨重0.6124公克、驗餘淨重0.6105公克),經鑑定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414號鑑驗書(聲請書誤載為105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5070041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毒偵字第5986號卷第7及39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4個及透明塑膠瓶1瓶,因內均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0.0007公克及0.0019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