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核先敘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3,464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