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核先敘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3,464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台幣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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