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保險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正疆 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丁華平附件:
一、上訴人應補正下列文件:⒈向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個人人身意外
平安保險之保險單基本條款,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基本條款。
⒉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安泰分紅終身壽險意外傷殘保險附約條款。
⒊備齊相關文件向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理賠時間為何?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本件個人人身意外平安保險之保險單基本條款,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基本條款。
三、被上訴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⒈本件安泰分紅終身壽險意外傷殘保險附約條款。
⒉上訴人就上開保險申請理賠時間為何?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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