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鄧凡仰 孫長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朱漢寶法官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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