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4號原告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A02(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嘉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B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告B01、B02、B03(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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