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麗春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