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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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全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全聲字第33號聲請人 鄭月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6897號准予假扣押。又債權人即相對人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金錢請求,已取得本院95年訴字第11277號全部勝訴之確定判決,有相對人所提債權憑證影本及本院查詢之判決書資料附卷可參,故本院自無再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再行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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