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住營造業代表人吳金印被告鴻維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柳如霜 被告志堅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志清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 律師
周彥憑 律師被告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祚全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