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滄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滄智於民國103年4月至6月間起,在桃園市○○區○○路○○號之「格子趣商店」櫃位販賣「adidas」(聲請書贅載「AG」、「PUMA」)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手機殼2個,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滄智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adidas」商標圖案商品共2件,經鑑定屬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
1份、物品照片3張等在卷為憑(參見偵字卷第6頁、第27至31頁、第38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50頁至第54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前開物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品項│數量│├──┼────────┼─────────┼─────┤│1│「adidas」│手機殼(Mycolors│2個││││、紅米、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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