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1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昆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聲字第3848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昆民(下簡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業已確定,有原審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第692號、第205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示之罪刑,雖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6、692、205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然前揭判決所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宣告刑,既仍須再重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各該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而應以如附表所列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重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款之施用毒品罪,此2罪分別係5年以下、3年以下之微罪,且法律經修正後改採一罪一罰制度,此項修正雖為使國家刑事權得以落實,惟數罪併罰之受刑人往往因此項制度而發生犯輕罪卻裁判以重刑之情事,懇請鈞院審酌抗告人之犯罪危害性及未來期待性,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以符合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當非概無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8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73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7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4年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4、5至6所示之犯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第
692號、第2052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2月、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既在外部性界限(即4年以下)、內部性界限(即3年6月,附表編號1至2、3至4、5至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2月、1年
4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6月之利益)之範圍內,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意旨雖指稱抗告人所犯施用毒品罪係微罪,且法律修正後數罪併罰之受刑人因一罪一罰制度往往發生犯輕罪卻裁判以重刑之情事,均應予以參酌,以符合比例原則云云,惟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乃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抗告人所陳上開各節,並非各該刑事判決確定後,於定應執行刑之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再就原確定判決實體事項重行爭執,自非可採。是抗告人之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101年1月16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101年度撤緩毒偵│101年度毒偵字第││查││字第173號│字第173號│81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692││實││1176號│1176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101年10月26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9月18日│101年11月28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6日│101年8月5日│101年8月5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查││817號│5529號│552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92│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號│2052號│2052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6日│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6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2月24日│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