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潘士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聲請即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一: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具備內容如下:
㈠、關於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關於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關於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關於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關於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關於投資,應說明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具備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及保證債務之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債權內容。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聲請人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執行通知等。
三、應陳明聲請人就國稅或其他縣市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負責人之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啟赫公司)資金調度失靈無法繼續營運,請提出資產負債表等資料並說明啟赫公司是否有進行清算程序或已完成清算,如有,其清算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五、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附表二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附表二:(新臺幣/元)┌────────────┬─────────┐│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應繳納之聲請費│├────────────┼─────────┤│未滿10萬元│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2,000元│├────────────┼─────────┤│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3,000元│├────────────┼─────────┤│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4,000元│├────────────┼─────────┤│1億元以上│5,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