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 林信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矽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103年1月30日│500,000元│0000000││││ 劉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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