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 王冠民 被告誠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獅 訴訟代理人 羅嘉郡
鄒宜婷 洪大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二)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