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 吳溪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