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人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人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人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誤載部分應更正如附表外,聲請人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附表:受刑人王人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1年2月19日│100年3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101年度撤緩偵字第5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101年度交簡字第72號(││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447號│聲請書誤載為100年度交│││││簡字第72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6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板橋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447號│101年度交簡字第72號││├─────┼───────────┼───────────┤││判決確定日│101年4月23日│101年8月20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罰執字第1948號│101年度罰執字第603號│││(罰金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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