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盈杰 (即 黎煥標 之繼承人)
黎靜斐 (即黎煥標之繼承人) 林碧霞 (即黎煥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煥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黎煥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