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據以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五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